2013年新版“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”解释电缆业产能过剩问题
2013年2月16日,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第21号令,对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1年本)》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,形成了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1年本)〉有关条款的决定》。其中对电线电缆做了重新调整,将限制类“十一、机械”第 15 项“电线、电缆制造项目(用于新能源、信息产业、航天航空、轨道交通、海洋工程等领域的特种电线电缆除外)”修改为“6 千伏及以上(陆上用)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”。吴士敏认为国家应该鼓励企业发展市场亟需的产品,淘汰产能过剩产品,但不应该对整个电线电缆行业作限制,尤其是作为一个配套产业。这在其他制造产业中是没有的,只有电线电缆行业有。这就使得电线电缆生产企业容易瞄准那些限制除外的条款,产生新的产能过剩问题,因此希望能把整个行业作为限制类的“待遇”拿掉,只对那些产能严重过剩的项目进行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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